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113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10层14号、15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5653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民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13762308722F。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口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30767.14元及资金占有损失(截止2022年12月10日共计为121263.7元,自2022年12月11日起,以630767.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45元、执行费887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11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