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申请执行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天利公司的申请,依法受理。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6)豫04执3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新希望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新希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已经按照本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2015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天利公司支付了160万元的承兑汇票,天利公司已经向异议人出具收据。现天利公司又申请执行利息,属于滥诉行为,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天利公司申请执行新希望公司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天利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受理。2016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16)豫04执3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新希望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新希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新希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编号为5161764的收据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各一份。收据上显示“今收到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前区备品备件仓库工程款(系付调解书2015民第80号判决款项)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1600000元)。”下方加盖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显示,2015年11月5日,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农行舞钢市支行账号为16-20910104000xxx的账户向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银行清算中心账号为26240633xxx的账户内转入14194.45元。
本院认为,新希望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天利公司支付了160万元的承兑汇票及14194.45元的现金,天利公司予以签收确认,且未提出异议。上述两笔款项合计为1614194.45元,与(2015)平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一致,因此,新希望公司已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6)豫04执33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