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财保72号
申请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健康路北段路西清华嘉苑小区九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914104816905771053。
法定代表人:范建新,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街道××街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1373)和地上建筑物中的12号楼配楼[产权证号:豫(2022)舞钢市不动产权第0××8号]及12综合楼[产权证号:豫(2022)舞钢市不动产权第0××3号],保全限额1250万元。申请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2060000191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兴邦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街道××街坊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1373)和地上建筑物中的12号楼配楼[产权证号:豫(2022)舞钢市不动产权第0××8号]及12综合楼[产权证号:豫(2022)舞钢市不动产权第0××3号]予以查封(限额1250万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广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超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