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2843号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彦平,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