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3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亮,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监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胡海亮,被上诉人和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辛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双方在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事实和理由:本案协议是在***处于危困情况下所签订。本案“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是在和天下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而***又无法联系李新安,导致大量工人堵门,***夫妻不敢回家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当时和天下公司称如果不同意,那么一分钱也没有。***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了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处于危困状态。本案“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根据欠条载明金额,和天下公司实际欠款应为21万余元,但该协议约定和天下公司仅需支付10万元就不再对下余款项承担付款义务,实际付款连欠款金额的一半都不到。至于李新安,现在根本无法取得联系,这就导致***下余的十余万工程款根本无处追要,导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和天下公司却因此获得利益。
和天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与和天下公司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30日,和天下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甲方落款处由苗某签字,和天下公司认可苗某系公司处理人工工资的工作人员。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乙方自述:在包工头李新安手上承包了“舞钢市汇商物流办公楼”项目的地板铺设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但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尚没有进行结算。因李新安现在失去联系,所欠款项至今没有支付。乙方到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解决其承包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甲方是这项工程的名义总承包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甲方对此事进行处理。甲方找不到李新安,在乙方和李新安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在此情况下,甲方组织原跟李新安工作的该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目前所得到的结论是:乙方承包地板砖铺设工程属实,但结算方式等具体情况仍不清楚。因至今没有确凿证据,真实情况无法认定。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双方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以下一次性处理协议: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0万元整,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好该承包项下的所有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述资金不足以解决实际所欠的农民工工资时,由乙方自己垫支解决。乙方确保将上述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确保其手下所有农民工不再到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再出现其手下农民工投诉的情况,乙方应加倍退还给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资金。2、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后,如果李新安仍欠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李新安主张。3、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如果甲方支付了上述款项后,李新安如果对此款不认可,乙方应加倍退还给甲方。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签订后立即生效。
***与和天下公司均认可和天下公司已将上述协议中的10万元支付给了***。
另查明:***陈述其从李新安处承接案涉铺地板砖工程,***提交的2020年8月6日署名为李新安的欠条记明:“欠工人工资贰拾壹万元汇商物流工地,材料款已付完338184元。”***自述该欠条系李新安出具,***施工的地板砖铺设项目工程结算总数额为548184元,其中李新安已经付完338184元,下余21万元未予支付,欠付的21万元中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
和天下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9号署名为李新安的欠条记明:“欠***在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项目人工工资33万元整”。***称该欠条中的33万元和2020年8月6日欠条中所写的已付完338184元为同一笔。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本案而言,从签订背景看,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向行政机关投诉后,双方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所签订,该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上看,协议对签订的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从该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协议签订的原因及现状均有明确认知,本次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处于紧急危难之境;从权利义务上看,***系从他人处承接工程,也即***与他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自述,李新安出具的21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对于各部分款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和天下公司主张权利,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故此不能直接认定***因该协议利益受损。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和天下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0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称,本案协议是在***处于危困情况下所签订。但从本案协议内容上看,协议对签订的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从该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协议签订的原因及现状均有明确认知,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处于紧急危难之境;从本案协议签订的背景看,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向行政机关投诉后,双方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所签订,该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权利义务上看,***系从他人处承接工程,也即***与他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自述,李新安出具的21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对于各部分款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和天下公司主张权利,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故此不能直接认定***因该协议利益受损。***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和天下公司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盛华平
审 判 员 尚少辉
审 判 员 王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思凡
书 记 员 陈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