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3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亮,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监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胡海亮,被上诉人和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辛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双方在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事实和理由:本案协议是在***处于危困情况下所签订。本案“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是在和天下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而***又无法联系李新安,导致大量工人堵门,***夫妻不敢回家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当时和天下公司称如果不同意,那么一分钱也没有。***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了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处于危困状态。本案“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根据欠条载明金额,和天下公司实际欠款应为21万余元,但该协议约定和天下公司仅需支付10万元就不再对下余款项承担付款义务,实际付款连欠款金额的一半都不到。至于李新安,现在根本无法取得联系,这就导致***下余的十余万工程款根本无处追要,导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和天下公司却因此获得利益。
和天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与和天下公司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30日,和天下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甲方落款处由苗某签字,和天下公司认可苗某系公司处理人工工资的工作人员。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乙方自述:在包工头李新安手上承包了“舞钢市汇商物流办公楼”项目的地板铺设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但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尚没有进行结算。因李新安现在失去联系,所欠款项至今没有支付。乙方到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解决其承包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甲方是这项工程的名义总承包人。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甲方对此事进行处理。甲方找不到李新安,在乙方和李新安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在此情况下,甲方组织原跟李新安工作的该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目前所得到的结论是:乙方承包地板砖铺设工程属实,但结算方式等具体情况仍不清楚。因至今没有确凿证据,真实情况无法认定。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双方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以下一次性处理协议:1、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0万元整,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好该承包项下的所有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述资金不足以解决实际所欠的农民工工资时,由乙方自己垫支解决。乙方确保将上述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确保其手下所有农民工不再到任何其他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再出现其手下农民工投诉的情况,乙方应加倍退还给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资金。2、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后,如果李新安仍欠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李新安主张。3、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如果甲方支付了上述款项后,李新安如果对此款不认可,乙方应加倍退还给甲方。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签订后立即生效。
***与和天下公司均认可和天下公司已将上述协议中的10万元支付给了***。
另查明:***陈述其从李新安处承接案涉铺地板砖工程,***提交的2020年8月6日署名为李新安的欠条记明:“欠工人工资贰拾壹万元汇商物流工地,材料款已付完338184元。”***自述该欠条系李新安出具,***施工的地板砖铺设项目工程结算总数额为548184元,其中李新安已经付完338184元,下余21万元未予支付,欠付的21万元中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
和天下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9号署名为李新安的欠条记明:“欠***在舞钢市汇商仓储物流项目人工工资33万元整”。***称该欠条中的33万元和2020年8月6日欠条中所写的已付完338184元为同一笔。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本案而言,从签订背景看,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向行政机关投诉后,双方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所签订,该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上看,协议对签订的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从该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协议签订的原因及现状均有明确认知,本次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处于紧急危难之境;从权利义务上看,***系从他人处承接工程,也即***与他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自述,李新安出具的21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对于各部分款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和天下公司主张权利,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故此不能直接认定***因该协议利益受损。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和天下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0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称,本案协议是在***处于危困情况下所签订。但从本案协议内容上看,协议对签订的经过进行了详细陈述,从该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对协议签订的原因及现状均有明确认知,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当时处于紧急危难之境;从本案协议签订的背景看,该协议的签订是在***向行政机关投诉后,双方就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所签订,该协议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权利义务上看,***系从他人处承接工程,也即***与他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自述,李新安出具的21万元欠条中的款项包含工人工资、材料款、工程款等,对于各部分款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和天下公司主张权利,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故此不能直接认定***因该协议利益受损。***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和天下公司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解决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盛华平
审 判 员 尚少辉
审 判 员 王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思凡
书 记 员 陈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