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437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实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男,汉族,196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平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院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7797017XY。
主要负责人:乔聪聪,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平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