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1967号之二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28000851。
法定代表人:杨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男,系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凯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