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告:铜陵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时空文化中心3栋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EAE5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铜陵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层层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