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东营直属库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东营直属库。
法定代表人万友祥,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央储备粮东营直属库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