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592号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原告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其反诉一案作出的(2020)赣011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11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中的“第二条、第七十三条”补正为“第八十五条”。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符中桂
人民陪审员 杨建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