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142号
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昌湾公路(翡翠山庄东侧)滨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7488506A。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朝晖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朝晖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朝晖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2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人民陪审员 滕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