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1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昌湾公路(翡翠山庄东侧)滨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7488506A。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米,女,系该公司员工。

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2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2020)赣011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了本案全部付款义务,现向本院申请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36×××96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完成判决的付款义务后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另外,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依职权对本案中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的其他财产一并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2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人民陪审员  滕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