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5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莹,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昌湾公路(翡翠山庄东侧)滨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7488506A。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忆,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赣011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1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现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经履行了本案所判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本案所判金额向本院标的款账号转账支付3225064.29元,其在完成判决的付款义务后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1535元或查封、扣押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书兴
人民陪审员  符中桂
人民陪审员  杨建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