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米,女,系该公司员工。
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2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现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已在其中国建设银行36×××96账户实际冻结了912000元银行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2020)赣01民终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款283118.77元及中国工商银行15×××51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确已在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36×××96账户实际冻结银行存款912000元,已达保全目的。本院另外冻结的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赣01民终1878号[一审案号为(2020)赣011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283118.77元标的款,以及冻结的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的15×××51账户,都已超保全标的,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该部分的财产保全,符合解除保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赣01民终1878号[一审案号为(2020)赣011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283118.77元标的款的冻结,并解除对中厚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15×××51账户采取的冻结912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