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澳房产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
被执行人:苏州新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西侧江南水乡满庭芳。
法定代表人:金强坤。
申请执行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澳房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苏仲裁字第5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吴江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苏仲裁字第539号裁决书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