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225号
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6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1108J。
法定代表人:董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境,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09室309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37645381E。
法定代表人:郑纯。
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保税港区利嘉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067元,减半收取计5533.5元,由原告中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星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