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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翡翠郡****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原审被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501A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91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劳务协议,而非装饰装修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费用性质为“人工费”,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支付该笔劳务费,属于在履行劳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协议内容不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点,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未结清工程款为由,以《协议书》、《工人工资结算情况表》等为据,诉请判令上诉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装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协议书》内容,上诉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德州人才公寓精装工程中墙面、地面瓷砖交、地面瓷砖交由被上诉人负责清工施工人工费。该协议符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特征,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的合同关系,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不动产德州人才公寓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