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海农业开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腾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水,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811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腾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腾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427189.56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腾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名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