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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常天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2民初6168号
原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河南外包科技园C7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保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系被告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常天吉,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天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2015年4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公司聘用被告为高级工程师顾问。原告安排被告为郑州市南三环东延线工程施工监理第五标段做项目总监,但被告仅工作了14天便因故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工作义务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区,原、被告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被告常天吉曾经工作的地点也不在本院辖区,因此被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向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向郑州市××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新恒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尹维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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