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902行审273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江汉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26753622536。
负责人马全中,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益民路交叉口海滨大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4233894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华龙安监罚决字[2018]第18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发生在2018年3月份,2018年5月28日,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才中标成为监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2018年3月份没有履行监理职责为由进行处罚证据不足,故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华龙安监罚决字[2018]第18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华龙安监罚决字[2018]第18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武熙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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