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8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屈岩。
原告***诉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新玲
书 记 员  刘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