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台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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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执7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爽,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鹏程,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台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尖山镇磐安工业园区鞍顶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汪自强。
被执行人:浙江坤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二弄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芳。
申请人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台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地公司”)、浙江坤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金裁经字第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进度款11849649.28元,仲裁费8336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台地公司依法申报财产,坤泽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台地公司、坤泽公司均已不在该地经营。至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台地公司、坤泽公司名下均无房地产。另外,经案件关联查询,台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1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台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一千元。被执行人坤泽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一千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执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张国军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