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破申10号 申请人: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道工业园区(根溪)。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姝赟(实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并于12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因涉及民间融资多、相关案件不仅限于磐安地区、且有在建工程,如被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将严重损害众多购房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磐安县政府也已成立协调小组,被申请人在政府协调扶持下,可以正常运营回笼资金,不应进入破产程序,故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在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共有未执行完毕案件38件,未执行到位标的8.17亿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其住所地在本县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清偿了债务或者具备清偿能力,故应当认定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核工业金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  瑶  霞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