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2446号
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123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66304982023000156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3705××××3426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实际冻结:246727.63元),期限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如下财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