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2446号 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123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66304982023000156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3705××××3426账户的存款500000元(实际冻结:246727.63元),期限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如下财产:--------------------,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