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4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6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山东福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广达东路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院内一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U65073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692838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民终40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福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19327.48元,至今未有4244.02元尚未履行。经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前保全阶段,本院依据(2024)鲁1426执保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244.02元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