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6851号
原告: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梅村4组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699号326室-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浙江希伯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