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791号之二
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乔莫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新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吴潮洋,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4
法定代表人:吴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13元减半交纳2906.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576.5元,由原告浙江新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沈怡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开田
书 记 员 符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