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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055号
原告:杭州佐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7-6号8楼8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993437762。
法定代表人:许斌权。
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11266404C。
法定代表人:吴庆。
被告:吴庆,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乐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
原告杭州佐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佐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杭州佐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42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向下沙金保小学项目供应瓷砖,货款共计379167元,余款217423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了被申请人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