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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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4民初230号
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方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11266404C。
法定代表人:吴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勋,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协议款项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9月底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48000元,此后以300000元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了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龙山街2011第12号地块厂房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工地脚手架业务分包给被告搭建和实施。为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搭建脚手架的材料,根据被告及出租方的要求,需要以原告的名义与出租方献县冀淼建材厂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并指定由被告负责收取租赁物资和返还。租赁物资的租赁费用包含在双方的脚手架搭建和施工范围内,由被告承担。工程完工后,被告将租赁物用于自己施工的其他工地使用,迟迟未归还出租方的租赁物和支付相应租费,献县冀淼建材厂于2020年1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冻结了原告账户。开庭当日,原告通知被告到庭,后经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赔付了献县冀淼建材厂共计2085684元款项。此后,双方结合应付的费用及损失情况,经多次协商于2020年8月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40万元款项,在2020年9月底前支付10万,在2020年11月底前支付10万,剩余款项在2021年2月10日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的,原告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损失。后被告通过案外人支付1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认定由原告《协议书》一份、(2020)浙0110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原告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的付款凭据二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形成的背景事实清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全面履行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款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9月底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48000元,此后以300000元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款项形成过程、性质、已付款情况及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实际,认为该利息损失诉请过高,酌情支持以300000元未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元,由被告***负担3015元。原告浙江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童华辉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柯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