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21民初176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舞阳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车占开发区向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YY12XL。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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