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21民初220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车占开发区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23年8月15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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