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21民初220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车占开发区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23年8月15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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