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居民。
被告:中曼建设有限公司(原山西晋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南街
法定代表人:卫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1983年6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纽李山,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