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曼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110194221N。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山西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河北省涉县。
上诉人中曼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8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曼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递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曼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曼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文晋
审判员 李 峻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记员 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