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3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8453221U。
法定代表人:楼晓。
申请人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4月14日,票据号码00100041/30841513,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兴荣
审 判 员  邵建辉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金伟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