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6519号
原告:温州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码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8770017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176083395。
法定代表人:***。
破产清算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曾用名**,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温州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州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18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三被告曾因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北段安置房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保温材料。2014年11月24日经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1836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441836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3月4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龙旺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蒙恩建筑材料经营部对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立案时间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后,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中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