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季飞国。
被告温州康迪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康迪光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温州康迪光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2006年7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由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曾约定若发生争议则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原告对此无异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