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北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354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炳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护寺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7338145549。
法定代表人:林长春。
被告: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丰路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1910XY。
法定代表人:陈钦琳。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503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176083395。
法定代表人:郑圣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诸朝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