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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354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炳聪,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护寺桥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7338145549。
法定代表人:林长春。
被告: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吴丰路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1910XY。
法定代表人:陈钦琳。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503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176083395。
法定代表人:郑圣康。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温州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诸朝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