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恢19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
法定代表人唐强。
被执行人温州美莨花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马坑路3号后面织机构代码:7731247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建敏,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静,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青田县。
被执行人徐九翠,女,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织机构代码:71760833-9。
法定代表人郑进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美莨花鞋业有限公司、金建敏、陈静、***、徐九翠、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303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