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37176083395。
法定代表人:吴善甫。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3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年3月4日本院已受理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屈万辅、张建杰等36人已向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137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