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80897217P。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区南区二楼(人民南路州银监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D41C4D。
负责人:张波。
被执行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188号长沙百联东方商厦280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940057964。
法定代表人:张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