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940057964。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188号长沙百联东方商厦280007。
法定代表人:张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D41C4D。
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区南区二楼(人民南路州银监局对面)。
负责人:张波。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80897217P。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31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以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龙 敏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吴金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茜
书 记 员  石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