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25号
原告:长沙民德消防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玉石路东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80897217P。
法定代表人:樊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区南区二楼(人民南路州银监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D41C4D。
负责人:张波。
被告:湖南民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兴中路188号长沙百联东方商厦280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940057964。
法定代表人:张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6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民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武陵山大道支行4305××××0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6040.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