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5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债权为:①砂石等货款95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1088元;③执行费134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支付沙石等货款95000元,利息协商支付820元及案件受理费1088元,合计:96908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