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1105号
原告: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20042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南河乡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0582363820。
法定代表人:龙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稀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5557589155。
法定代表人:龙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和盛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2358B。
法定代表人:温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万凯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和盛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6元,由原告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