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79号。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56号琪达锦上花1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26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1)川0626执10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5261元(未含利息和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