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琪达锦上花****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20260元、案件受理费50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86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