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25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德阳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号。
被执行人:会理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乡矿山村*组。
德阳地质勘察院申请执行财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4474.00元,德阳地质勘察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财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德阳地质勘察院书面同意终结(2017)川342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342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