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1570号
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81410634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0号1号楼1**12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39166J,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241-3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