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4206号 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781410634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0号1号楼1**128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39166J,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241-3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西宁瑞中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