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保101号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市政集团院内西二楼。法定代表人:李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樊乾龙,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被申请人: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柳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坤。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正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姚白鸽